"离婚电话录音能否作为证据?"
时间:2023-11-13 12:40:05 4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录音资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类型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其中录音资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使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则,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录音作为离婚证据使用需要注意的问题: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3、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

如何使用离婚电话录音作为证据?

在离婚案件中,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其证据效力取决于录音的合法性。首先,录音必须是合法取得的,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或违反法律规定。其次,录音内容必须清晰、逼真,不能被篡改。此外,录音内容应与案件相关,且能证明案件事实。如果录音满足上述条件,那么它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法庭上,必须由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对录音进行解释和评价,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之,录音作为离婚证据使用需要注意合法性和有效性,必须确保录音是真实的,取得方法合法,内容清晰、逼真,能证明案件事实。在法庭上,必须由专业人士对录音进行解释和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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