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政机关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违法的,被处罚人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举报、投诉;上述机关可以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改正其行为,并且可以依法给予其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期限有哪些?
1、当事人在场的,应当在宣告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交由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七日内送达,即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日期的第二天开始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七日内交付邮寄、进行委托送达或者公告送达。
综合上面所说的,处罚决定出来了之后,就需要由执法人员利用合适的方式进行送达,只要到达了当事人的手里,那么就要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所以,如果在收到处罚决定之后而不执行的话,那么就会加重当事人的处罚,严重者需要承担刑事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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