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伊春个人律师事务所注销办理材料
1、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2、律所执业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律师证复印件;
4、税务清户;
5、报纸注销公告;
6、银行清户;
7、律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8、律师事务所清算说明;
9、合伙人同意律师事务所注销的会议纪要;
10、申请行政许可材料清单;
11、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伊春个人律师事务所注销办理地点
伊春市伊美区透笼山大街10号伊春市司法局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科402室。
三、伊春个人律师事务所注销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事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可以直接报原审核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合伙人承担。
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账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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