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更换驾驶证的办理条件
1、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的;
2、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
3、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
4、年龄达到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的;
5、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的;
6、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1、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2、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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