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亡,妻子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之后,是依靠本身收入为生活来源的人员,失去供养条件,不能在继续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如果丈夫有退休工资,家属可以享受丧葬费,具体可以到镇或者街道社保咨询。但是肯定没有抚恤金,除非是见义勇为或者烈士家属等才有。(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工伤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家寡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任命政府规矩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上诉期最后一天丈夫死亡“离婚”妻子继承遗产.
法院一审已经判决一对夫妻离婚,然而在上诉期满前一天,男方突遇车祸死亡了。此时,主动要求离婚的女方提出要继承男方的遗产并要求获得事故赔偿抚恤金;而男方亲属则认为已判离婚的女方无权继承遗产。双方在法庭上辩论得不可开交。
法院一审已经判决一对夫妻离婚,然而在上诉期满前一天,男方突遇车祸死亡了。此时,主动要求离婚的女方提出要继承男方的遗产并要求获得事故赔偿抚恤金;而男方亲属则认为已判离婚的女方无权继承遗产。双方在法庭上辩论得不可开交。
家住浦东的李女士和黄先生的婚姻生活不和谐,李女士曾于1994年和2002年两度起诉要求离婚,虽经调解撤诉,但双方从去年6月起就分居。今年年初,李女士再次到浦东新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于3月21日一审判决两人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相关事宜进行了处理,双方当庭签收了判决书。
由于一审民事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从双方签收离婚判决书的次日起算,到4月5日上诉期间届满,但4月5日正好是周六,因此届满日期顺延至4月7日。然而,一件令人意料不到的事情发生了。4月3日,黄先生突遇车祸被送到医院急救,7日,黄先生因医治无效死亡。一场风波也随之展开。
李女士认为,黄先生死亡时仍在上诉期内,离婚判决没有生效,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她有权以配偶的身份继承亡夫遗产并获得事故赔偿抚恤金。而黄先生的亲属则认为法院已出具了离婚判决书,双方的婚姻关系已解除,李女士无权提出上述要求。双方走上法庭针锋相对。
法院认为,案件的审理过程不仅指案件判决以前的审理阶段,还包括上诉期,这起案件的情况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适用条件,依法裁定诉讼终结。这就意味着,黄先生死亡时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李女士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黄先生的遗产并获得事故赔偿抚恤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