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违法所得,检察院是否应当派员出庭
时间:2023-05-07 09:54:50 1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没收非法所得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到庭并承担举证责任。

第529条人民法院审理没收非法所得申请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没收非法所得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人到庭

没收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有关规定,将犯罪分子所有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无偿返还国家的处罚方法。没收财产是中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没收财产一般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破坏金融秩序罪、金融诈骗罪、税收罪、贪污罪、贿赂罪、绑架罪等严重犯罪,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的部分或全部个人财产。没收的财产只能是犯罪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包括犯罪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和依法与他人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应有的份额。被判处没收财产的,不得没收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得的财产。这是自责、不牵连他人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所谓罪犯家属所有的财产,是指其所有权明确属于罪犯家属专属财产的财产。罪犯家庭成员的财产,是指应当属于罪犯的共同财产份额。此外,如果罪犯的家庭成员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最初依靠罪犯供养、抚养和赡养,人民法院决定没收财产时,必须留给他们维持生计所需的财产。这不仅是中国人道主义和文明正义的体现,也是促进犯罪分子改革和稳定社会秩序的要求

没收财产不同于罚款、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违禁品和用于犯罪的个人财产。罚金是一种较轻的财产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犯罪;没收财产是一种较重的财产刑,适用于情节严重的犯罪。罚款是使罪犯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没收财产剥夺了犯罪分子的部分或全部个人财产,可以是金钱或其他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没收财产是惩罚的方法,而追回非法收入和没收违禁品和犯罪物品不是惩罚的方法。对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财产,应当追缴或者责令返还、赔偿。

没收犯罪分子所有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无论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判决书中都应明确说明没收财产的名称和数量,而不是一般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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