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的本金需要还。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后,其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如果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将被害人的本金予以交付,那么在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剩余的本金应依法予以没收。
怎么证明套路贷中的虚增债务
1、制造资金走账流水。
为了制造将全部借款交给被害人的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虚高借款“金额转入被害人的银行账户,制造与借款合同一致的银行流水。
实际上,被害人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转入银行帐户内的前述钱款。
2、单方造成违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设置各种违约条款、制造违约陷阱、刻意躲避还款等方式,使被害人不能依照合同还款,造成被害人违约。
3、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本公司或者其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虚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更高额的“虚高借款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借款金额。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是合同违约的承担方式之一。
所以合同有约定违约金,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后,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不属于虚增债务,是合法的行为。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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