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办理程序如下:
1、婚姻登记员应当检查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3、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离婚意愿和离婚协议内容;
4、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同意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的,夫妻双方应该填写《离婚登记申请声明》,并在发誓人面前签字;
5、夫妻双方亲自签署离婚协议;婚姻登记员是监誓人。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6、婚姻登记员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的声明和离婚协议。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7、颁发离婚证。
离婚办理程序
(1)双方带齐证件,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
(2)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离婚人士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天,对符合离婚条件的申请给予答复并预约领证日期。
(3)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书的法律公证,见证)出示户口本、身份证、证件相领取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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