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罚金刑可以在主刑确定后,根据各地区的经济状况,参照下列标准确定具体数额:
1、判处有期徒刑3年的,并处罚金1000元;
2、判处有期徒刑4年的,并处罚金2000元;
3、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并处罚金3000元;
4、判处有期徒刑6年的,并处罚金4000元;
5、判处有期徒刑7年的,并处罚金5000元;
6、判处有期徒刑8年的,并处罚金6000元;
7、判处有期徒刑9年的,并处罚金7000元;
8、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并处罚金8000元;
9、判处有期徒刑11年的,并处罚金10000元;
10、判处有期徒刑12年的,并处罚金12000元;
11、判处有期徒刑13年的,并处罚金14000元;
12、判处有期徒刑14年的,并处罚金16000元;
13、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并处罚金18000元;
14、判处无期徒刑的,并处罚金20000元或者没收部分财产;
15、判处死刑的,一般以没收财产为宜。
未成年人犯罪的罚金刑数额以500元为起点。
抢劫未遂的在量刑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
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
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
3、认为刑法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第一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
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二、抢劫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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