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间借贷的表现形式
企业间借贷关系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非法人经济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由于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并要求收款方在约定期限内返还相同金额的货币,因此同时支付一定金额的利息或利润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本文所称企业法人不包括国家授权经营金融业务的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一般来说,企业间的借款形式是双方以协议的形式直接确定借款关系,协议中明确了贷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有的还规定了担保、抵押等担保条款,担保单位参与了协议的签订。除了这种典型的企业间借贷形式外,,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表达形式有以下几种:
(1)以合资企业的形式借贷。合资、共同经营、风险共担、损益共担是合资企业的本质特征。但是,尽管一些企业法人之间签订的合资协议规定共同经营一个项目,但该协议规定:一方只负责出资,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只负责监督经营项目盈亏资金在经营活动中的使用情况,投资者应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或收取固定利润。这是司法实践中企业之间的一种常见贷款
(2)投资形式的借贷。法律意义上的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注入资金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并用所投入的资金向被投资企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和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看到的一些投资合同中,投资者不承担被投资项目的经营风险或被投资企业法人保险不以所投资的资金对被投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所投资的资金不作为权益处理,仅作为债权处理。无论被投资项目的损益如何,本金、利息或利润均应按期收回。这种投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贷款关系
(3)融资租赁形式的借贷。标准化融资租赁由有权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出资,从借款人处购买租赁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按期收取租金。承租人只有在合同到期并付清租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看到的一些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没有租赁权,出租人有经营金融业务的权利。向借款人购买租赁物后,将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只有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租金的义务。这本质上是一种贷款关系
(4)补偿贸易形式的贷款。在一些补偿贸易合同中,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必须在期限内或分批归还本金,并免费提供部分货物作为利息或利润ng资金必须以优惠价格向另一方提供货物,买卖关系双方另行结算。这种合同是向另一方订立的一方提供货币并要求另一方返还货币的合同,本质上仍然是贷款合同,
此外,还有以购买和出售国债的形式提供的贷款,买卖公司债券或签订买卖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在签订了购买和出售国库券和公司债券的合同后,卖方从另一方获得货币,但没有将国库券和公司债券移交给另一方,或者根本没有国库券和公司债券。然而,当达到合同约定的期限时,卖方以更高的价格从另一方回购不存在的国库券和公司债券。在这里,双方只支付和收回款项,没有其他标的物。因此,这也是一种贷款。在以购销合同形式借贷的当事人中,买受人在“向对方预付货款”并达到一定期限后,向对方收回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任何一方都不打算交付和接收“购买和出售”的货物,或者根本没有“购买和出售”的货物。可见,双方实施的其实是一种借贷行为。企业间贷款关系的法律效力货币贷款是一项金融业务,只能由国家指定的机构垄断。目前,有专业的国家银行、地方银行、交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此外,各级财政部门可以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金融借贷;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各类科教基金会、社会发展基金会、各种福利基金会和教育基金会,可以在批准的基金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有限的贷款业务。上述所有金融机构和经批准的非金融机构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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