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遗产引纠纷继承人享有未放弃部分继承权
时间:2023-08-15 15:02:48 4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王君、王建、王珍诉被告王勇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王勇分别给付王君、王建、王珍房款人民币6.5万元。

王老先生(2004年11月去世)与王老太太(2007年9月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4子女:长女王君、二子王建、三子王勇、小女王珍。王老先生去世后遗留房产一套,且系王老先生与王老太太的夫妻共同财产。后王老太太病重,王君、王建、王珍、王勇四人商量将该房屋出售,所得房款用于治疗,剩余房款再进行分割。为便于出售房屋,将该房屋公证到王勇名下,同时王君、王建、王珍对该房产中属于父亲王老先生的遗产均自愿表示放弃继承权。2006年11月,王勇该房屋以52万元的价格出售。因王君、王建、王珍未分到房款,故起诉法院,要求平均分割房款26万元。

庭审中,王勇主张该房屋系其与王老太太所有,且所得房款已经全部用于给治疗。

法院审理后认为,继承开始后,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查明的事实,王老先生去世后遗留房屋一套,且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该房屋归王老太太、王勇共同所有。随后,因王老太太病重,王勇受王老太太委托将该房屋出售,所得房款中属于王老太太的部分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王君、王建、王珍虽表示自愿放弃继承父亲王老先生的遗产,但仍有权继承母亲的遗产。故王君、王建、王勇、王珍作为王老先生、王老太太之子女,应当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平均继承遗产份额。同时王君、王建、王珍认可以26万元作为分割基数,对此法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文中人物系为化名)

未登记夫妻彼此享有继承权吗

对于这种情况,未登记夫妻男女双方同居的,应属于同居或姘居关系。他们不具有配偶身份,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得继承对方的遗产。

夫妻互相享有继承权,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产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

未婚先孕办理结婚登记时会不会罚款

未婚先孕办理结婚登记不会罚款,但如果孩子生出来后六个月内仍没有办理准生证的,要被计生部门罚款才能上户,尽快去办理结婚登记以及准生证明,然后依法生育小孩。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因此,如果不到法定结婚年龄,则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没有结婚先怀孕的,只要在生育小孩前办理结婚登记,并向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计生部门不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也不会罚款。所以要是在结婚的时候只是怀了小孩,但还没有生下来,就不算违反法律,也不会被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的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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