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可见,债权人并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也不同于代理权。
3、代位权是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4、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代位权不是诉讼上的权利,而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利。
一、原告撤销权和代位权能合并审理吗
撤销权诉讼与代位权诉讼不可以合并审理,撤销权诉讼是撤销债务人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代位诉讼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其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法律特征,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1、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
2、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
3、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等等。
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条件如下:
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3、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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