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制度,由于其所体现的财产利益而在民事制度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即可移送。商标权制度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民事权益。
商标侵权判定标准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九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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