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诽谤丈夫有婚外情离婚获支持,诽谤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3-06-13 15:42:55 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诽谤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法》246条对于诽谤罪有所规定,下面就用一个案例为您解答

【事件经过】

“刚开始结婚时感情还可以。”原告陈某告诉法官,他与妻子1月21日登记结婚,生育了一个女儿,后来为增加家庭收入,双方便一起到广东省中山市工作。2012年10月被告怀孕后回贵港生活,原告则一直在广东工作至今,现双方已分居三年多,期间双方沟通较少,以致被告无端猜忌,导致夫妻逐渐产生隔阂。

2015年2月27日,陈某提起离婚诉讼后,妻子不但没有采取措施挽救双方的感情,反而于2015年3月23日以陈某遗弃自己及婚生女为由诉至法院,此外利用网络平台诽谤、诬陷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为此,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妻子周某对此却有不同的意见,她认为双方婚姻基础好,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结婚多年已培养和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是原告无主见,看家人脸色行事,服从家人的意志且原告的家人对被告态度不好才导致双方逐渐产生隔阂。在被告孕期、生育及婚生女出生后均无履行法定的扶养、抚养义务,只是偶尔给300-500元,但次数也是极少的。

周某称,如果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62000万元;婚生女儿因出生至今一直由被告携带抚养,要求抚养婚生女儿陈某茗,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婚生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因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法同居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且对被告母女俩存在遗弃、虐待等情节,要求原告支付损害赔偿60000元以上。

港南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彼此未经深入了解便草率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由于双方缺乏有效沟通和交流,且在处理夫妻关系上方式方法欠缺,在双方意见出现分歧之时,未能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彼此互谅互让,努力消除误解和隔阂,增强彼此信任和理解,反而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可见双方在婚后一直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因此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解读】

诽谤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满足下列条件的即构成诽谤罪: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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