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自理报检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工作,实现对报检单位的全国统一集中管理,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对办理检验检疫报检手续的出入境货物收发货人以及进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和经营单位实行网上申请备案登记。申请备案登记的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的申请
2004年11月1日起,自理报检单位办理备案登记须通过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网址:www.eciq.cn)网上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申请备案登记。
(二)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1、《出入境检验检疫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申请表》(网上申请生成并打印);
2、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3、加盖企业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5、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三)受理及审核发证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备真实的,检验检疫机构及时予以备案登记;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予以备案登记的,颁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四)自理报检单位的注销和更改
自理报检单位需要终止备案登记的,须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经审核后予以注销。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信息变动的(包括2004年11月1日前已登记备案的),须申请办理更改手续。对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报检员、营业场所、注册资金、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联系人、邮政编码等内容更改的,须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对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更改的,需提交书面材料,经审核并重新颁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五)监督管理:
自理报检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并取得备案登记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撤销其备案登记。
自理报检单位提供的材料失实,或不按规定办理更改手续,造成无法落实检验检疫等严重后果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自理报检单位有哪些权利?
(1)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依法办理出入境货物、人员、运输工具、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及与其相关的报检/申报手续;
(2)在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入境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的或出境货物耽误装船结汇的,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
(3)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
(4)对所提供的带有保密性的商业、运输等单据,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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