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和组织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政府性专项基金。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单位缴纳保障金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为标准,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按规定比例达不到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人数缴纳。
计算方法为:
(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度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单位应交保障金。
(一)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保金”的单位,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二)当事人对限期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的,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全文45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