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港独分子钟翰林被控分裂国家罪怎么处罚
钟翰林于2018年11月30日至去年6月9日期间,在香港与其他人串谋发布煽动性刊物,即激起香港居民企图不循合法途径促致改变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项。1月7日报道:早前因侮辱国旗及非法集结被判囚4个月的前学生动源召集人钟翰林,另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及处理所谓众筹所得的近70万港元(约合58.3万人民币)涉嫌洗黑钱,去年10月被警方国安处拘捕。案件今日(7日)中午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提堂。国安法指定法官兼总裁判官苏惠德批准控方修订控罪详情和转介区域法院申请,案件将于1月28日下午在区域法院审理,期间钟翰林须继续还押看管。
二、分裂国家罪怎么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10.20法释[1999]18号)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第七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第九条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
《刑法》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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