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该加强对失地农民的疏导,比如在发放款项的过程中,可分期付款,这样本身就是一种限制,同时,还应该结合当地经济特点,发展一些特色产业,让得到补偿款的农民可以有投资渠道,想到今后发展,钱不会随意挥霍。农民转换成市民,所在村庄作为社区,需要好多公共事业来做,也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机制让他们的钱转化成公共事业的投资,从中得到一部分收益。再一个还要对农民加强素质教育。比如日本的经验,在农民转化成市民之前,长期的进行文化知识,素质方面的教育,这样的话,使农民转化成市民之后,心里能实现很好的对接,不是小富即满小农意识,摆脱小农意识之后他的思路越来越宽阔,不会无限度挥霍,还要想怎么发展,更好的提高文明程度,或者说考虑到后代人的发展,保持发展的可持续性,这个提高是整体性的提高。所以城市化进程,不仅是从生产方式上发生变化,同时文化形态各个方面也会发生全方位的变迁。这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一个过程。
政府对农民的教育不能放松,加强疏导和管理,特别是在转化过程中,容易出现混乱情况,有些人生活无着落,有些人得意忘形,随意挥霍,不计长远,所以在这里,就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一些社会机构进行有效的引导。在推进城市化过程中,从农民到市民,从村落化的治理逐步转化成社区化的治理,这是文明程度综合提高的过程,这一过程本身,是一个素质提升和潜移默化的过程。
水运工程设计及施工审查专家和专家库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随着车辆的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也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水运工程设计及施工审查专家和专家库管理
厅水字[2006]26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审查行为,健全专家库的管理,保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资质审查的公正、公平和合理,我司制定了《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审查的规范、公正、公平、合理,根据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初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初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使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交通部水运司委托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建立和管理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资质审查专家库)。
第四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库的专家采用有关单位推荐、协会初审、交通部水运司审定的方式确定。
第二章专家的产生和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专家库的专家原则上从具有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中推荐产生。
第六条推荐的专家应为熟悉水运工程建设情况和资质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第七条推荐的专家应能客观、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保密意识强,身体健康,能胜任资质审查工作。
第八条资质审查专家库包括设计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分库和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分库。
第九条有关单位按规定条件推荐专家,并认真填写专家推荐表(见附件),专家推荐表应以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的形式报送协会。
第十条协会对推荐专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及时报送交通部水运司,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审定。
第十一条通过交通部水运司审定的专家,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公布并颁发“水运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库专家证书”或“水运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库专家证书”,由协会负责入库。
第三章专家库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协会负责对专家库的入库专家进行水运工程资质标准和资质审查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三条参加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审查的专家应根据审查资料的类别和数量,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报水运司备案。
第十四条专家选取应遵循回避原则,当抽取专家为当次申报企业资质单位人员或存在关联关系时,应另行抽取。
第十五条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审查专家的工作,优先安排参加审查活动。
第十六条参加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审查的专家应按时参加资质审查工作,并应严格遵守审查纪律,不得将审查人员姓名、审查地点、专家分工、审查资料和审查结果等向外透露。
第十七条专家进行资质审查时,应严格执行资质标准、审查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到公平、公正,杜绝暗箱操作。
第十八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的专家如发生工作变动等情况,不能履行专家职责时,专家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交通部水运司及协会。协会应按专家产生程序,及时补充专家库的专家。
第十九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积极参加资质审查工作,连续两次不能参加资质审查工作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将被取消专家资格。专家违反审查纪律的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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