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看双方保证范围。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担保人能是次债务人吗
担保人不是次债务人。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欠款人和但保人法院可以同时执行么
担保人是指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第三人。欠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同时执行,执行顺序有两种情况:1、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在债务人有财产可以清偿时就不能先执行担保人财产。
三、连带保证先诉抗辩权怎样规定
连带保证先诉抗辩权规定如下:
1、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担保;
2、连带责任担保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3、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4、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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