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第十条规定,本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一、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使用资金时,应当事先向审批人提出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说明资金用途、数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并附有效的经济合同或者有关证明。(2)付款批准。审批人员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审批支付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不予批准。(3)付款审核。复核人应当对核准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核对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核准范围、权限和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和有关文件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和支付单位是否合适。核对无误后,出纳办理付款手续。(4)付款。出纳根据审核后的付款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第十一条各单位对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建立责任制,防止贪污、挪用货币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和支付其他经营活动款项时,应当向收款人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更改产品名称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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