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黔东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条件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才可以投入使用。
二、黔东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材料
1、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出示营业执照、代码证复印件、相关组织出示登记证件);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3、特种设备出厂文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书,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相关资料);
4、经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的报告;
5、使用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设备操作规程、巡回检查制度、维护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度、事故应急演练相关资料);
6、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三、黔东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法律依据(节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发布)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六十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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