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拿错药导致患者死亡,责任在于谁
时间:2023-06-12 15:24:14 1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例说法】

患者刘先生(男,60岁),三年前因精神障碍一直在甲医院住院治疗。事发当日晚20时左右,当班护士吴某错将患者王某的口服药给刘先生服下,当班医生李某知道后立刻给予刘先生温水洗胃等紧急治疗。后转入市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死亡(未尸检),死亡原因为Ⅰ型肾衰。患方认为刘先生系因护士拿错药而死亡,起诉甲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8万余元。

诉讼中,法院经甲医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认为,甲医院对被鉴定人刘先生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刘先生的损害后果(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的过错参与度为同等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刘先生因精神障碍入住甲医院进行治疗,双方之间形成了医患的权利、义务关系。甲医院在为刘先生治疗时存在过错,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应由甲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参照司法鉴定意见,酌定甲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甲医院赔偿患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万余元。

患方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刘先生虽然是农业人口,但已入住甲医院长期治疗三年,应按城镇户口计算赔偿损失。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普法】

三查七对,是护士的日常功课,给药错误是护士工作的大忌。关于民事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218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由医疗机构对外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医务人员追偿。关于行政责任,当班护士违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造成患者损害的,根据情节最高可处以警告、罚款以及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等处罚。关于刑事责任方面,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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