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是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他通过正确表达其感知以使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更具扎实的依据,为行政审判公正、公平的进行,提供了方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鼓励证人出庭作证。该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然而当前,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现象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提供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证言的证人不能出庭作证,在法治社会中是不能容忍的,也与现代法治原则背道而驰。根本性地改变这种状况需要在立法上建立健全证人作证制度,但目前的《规定》尚不能完全符合这一要求。为此,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谈对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制机制
给予行政诉讼证人保护的前提就是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出庭。但《规定》只是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未明确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作证的法律责任,缺乏强制证人出庭的措施,从而使这一义务实际上成为一种软约束。在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等,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将被指控犯有藐视法庭罪,法官有权力对其判处罚金或监禁。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等,法庭对拒不出庭作证或拒不提供证言的证人可以采取行政诉讼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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