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不反对的,视为双方同意按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可以看出,如果双方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执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劳动条件没有异议,视为双方违约继续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
II。《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外,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定期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6)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终止;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但继续工作的,属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当劳动合同未续签但继续工作时,雇主不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雇员可以要求雇主支付经济补偿,即双倍工资。
2。当合同条款
自动续签时,默认情况下继续执行原始劳动合同条款,但不包括原始合同条款的条款。换言之,自动续期的工资和福利不得低于续期前的工资和福利。
3。续签次数
根据《劳动合同法》,如果劳动合同续签两次以上,雇主应与工人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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