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用尽原则在商标法中是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3-06-01 10:34:07 2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理解权利用尽原则时,应当注意如下两点:

1.权利用尽是相对于每一件投放市场的商品而言的。所谓“权利用尽”,是指商标注册人对经其同意而售出的每一件商品的处置不再拥有控制权,无论其购买者随后以何种方式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商标注册人都无权干预,而不是指该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从此就终结了。商标专用权在其整个注册商标有效期内都是有效的。

2.产生“权利用尽”的前提条件是商标的使用获得了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如果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而投放市场的,则不存在权利用尽。如果被许可人超过许可合同的范围使用,超过范围部分的商品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

3.权利用尽原则不适用于“反向假冒”行为。也就是说,不能以权利甩尽原则否定反向假冒为侵权行为。在我国出现第一件反向假冒案例的时候,一些专家依据权利用尽原则主张反向假冒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后来立法者最终选择了相反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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