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是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企业被吊销法人的后果: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食品安全法被吊销许可证的几年内不得
食品安全法被吊销许可证的几年内不得申请许可证,具体的原因如下:
1、如果被吊销了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主管食品安全的人员,有其他直接责任人从处罚作出的那一天开始,五年之内不能再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2、也不能担任任何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也不可以从事这一方面的经营管理工作;
4、如果是因为食品安全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期的人员,终身不能成为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5、如果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属于违法行为,一般判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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