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是承担全部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
(二)项的规定,只要是年满16周岁的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就不属于违法。
2、未满十八岁骑电动车出了交通事故的,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与当事人未满十八岁骑电动车没有必然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未成年骑电动车撞车的话,该未成年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这里已经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因此,该未成年人有显明的过错责任。该过错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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