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毒品中途放弃是否可以认为未遂
时间:2023-04-22 08:10:11 2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制造毒品中途放弃是否可以认为未遂

1、根据法律规定,制造毒品中途放弃一般不能认为未遂,未遂是指行为人对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行为人制作毒品,自己中途放弃是一般可能会构成中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贩卖毒品罪未遂的7种情形是什么

1、以实际交付为判断标准。

控制下交付,买卖双方已经实际接洽在准备进行毒品交易,未完成交易被抓获。

2、不能犯未遂。

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买卖双方已经交易成功或正在交易,认定未遂。

3、毒品进入交易状态,买卖双方就毒品交易进行磋商时被抓获,认定未遂。

4、毒品交易双方事先并未就毒品交易价格达成协议,在交易现场进行价格磋商,由于磋商不成而导致交易未完成,认定未遂。

5、毒品交易已经完成,后毒品被买家退回,退回部分认定未遂。

6、主观不明知已成功交易的毒品为假毒品,该部分认定为犯罪未遂。

7、以贩卖为目的的购入毒品,在交易现场被抓获,已经接洽交易但毒品未实际接收到毒品的成立未遂。

认定贩卖毒品罪,核心在于认定贩卖毒品行为。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营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事实上具有贩卖毒品的可能性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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