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台湾定居申报注销户口
前往台湾定居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应提交以下材料:
1、市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书;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申报注销户口
(一)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应提交以下材料:
1、市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通过在港澳地区就学、就业、投资等渠道自行获得港澳定居身份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应提交以下材料:
1、市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书;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已加入外国国籍申报注销户口
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应当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外国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的《国籍认定通知书。
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依据《国籍认定通知书予以注销户口,并收缴其户口簿及身份证。
注:已加入外国国籍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告知家属或本人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未按告知期限(10个工作日)办理的,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国籍认定通知书,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其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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