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安部第102号令
一、所需资料
2、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4、根据新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办事流程
三、温馨提示
1、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质押备案: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2、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质押备案;
3、复印件必须用A4型纸复印,不足A4型纸的证明资料的,须将证明资料粘贴在A4型白纸上。
四、车管所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五、业务咨询电话:23087724、22291131;投诉监督电话:22265900
东莞市公安局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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