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有关事宜,使惩治严重欠薪违法行为工作依据更为明确。
五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可提前介入调查
一般欠薪案件要先由人社部门调查取证认定后移送公安机关,但由于很多调查超出了人社部门的权限,这就给案件的调查取证带来很多困难。《意见》指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取证过程中,如果遇到以下五种情况,公安机关可提前介入联合调查:对调查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超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法定权限的;对行为人有转移资产、逃匿、销毁证据等迹象的;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取证中遇到暴力阻挠、恐吓或威胁的;对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案件要求结案时间短、案情复杂的;以及对经协商确有必要进行联合调查的等五种情况,应立即提请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调查,公安机关应当提前介入,对行为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物产等资产状况进行调查,依法控制行为人,并将调查取证结果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
公安机关也可接受欠薪报案
劳动者遭遇欠薪一般都要先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案,经劳动监察部门认定后才能立案。如果劳动者一时找不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意见》明确指出,如果公安机关接到公民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及时接受并制作《受案登记表》后,可以再及时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他部门处理。
8000元以上即属数额较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意见》对我省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八千元以上的;二是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即可认定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可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同时将移送材料的复印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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