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被告人李某某(男,52岁)通过网络聊天平台,诱骗多名未成年女孩儿,让她们发送裸照。很大一部分女孩年龄还不到14周岁,李某某谎称发生性关系能治病、变美,以及到其学校公开裸照等手段,多次威胁、强迫上述多名未成年人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其中,部分未成年人仅向其发送了裸照,未答应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要求。除此之外,李某某还将裸照及偷拍到的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保存后供自己观看从而寻找刺激。
【案例二】
赖某某系S县某中学初三年级同学,自认识被告人刘某(男,17岁)后,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在恋爱期间,刘某在明知赖某某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被赖某某的父母发现并报案。
法院认为
刘某明知赖某某不满14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刘某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刘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
法院依照《刑法》规定,以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律师提醒】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
1、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所以若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不管是以金钱,还是“感情”,抑或是欺骗等手段,只要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一律按强奸罪进行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
(1)行为人是成年人的,明知而与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一律视为犯强奸罪。
(2)行为人是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不构成犯罪,但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3)行为人是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如果对于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但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行为人是已满16周岁的成年人的,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一律视为犯强奸罪。
2、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3、若未成年人是已经年满14周岁以上的女性,与之自愿发生性关系,不会构成强奸罪。但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对方意愿,实施奸淫行为的,构成强奸罪,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4、如果未成年人(被害人)是未成年男性的,与之发生性关系,目前尚不构成强奸罪,但涉嫌构成强制猥亵罪,需要受到刑法处罚。
在实践中,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需要根据实际案情而定。由此,未成年人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他人仍构成强奸。如果是强奸已满14周岁的妇女,必须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才会构成强奸罪。也就是说,与14周岁以上的妇女发生关系,要求要用暴力等强制性的手段,不顾妇女意愿强奸妇女的,才构成强奸罪。如果是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论该幼女是不是同意,只要发生关系,都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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