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为30天,双方自愿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符合离婚条件的,暂时不发离婚证,不马上解除婚姻关系。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是什么
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另外,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解除婚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如果当事人认为其符合离婚条件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离婚协议书在法院离婚后签字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仅仅经过双方签字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还需要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领取离婚证才会生效。根据相关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再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领取身份证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三、什么是协议离婚流程怎么办理
协议离婚又称愿意离婚或者登记离婚。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因双方约定而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由于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协议离婚程序为:
(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协商;
(2)受理申请。男女双方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3)冷静期。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所谓的30天冷静期;
(4)审查和发证。如果30天满,从第31天到第60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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