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通过起诉来争议交通事故认定书?
时间:2023-07-03 16:03:32 3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复核。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如何处理?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当事人如果对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按规定可以申请复议。但现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这一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再称为事故责任认定书)性质做了确定,确定它是属于证据的一种,而不是公安交警部门的行政文书。

2009年1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第52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3条、54条、55条、56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定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查、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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