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无以下十种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
1、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等机动车的;
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
5、造成他人轻伤且负有主要责任的;
6、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驾驶汽车的;
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上的,或者具有前款10种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不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刑法第72条缓刑适用条件的,适用缓刑。
二、对醉驾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换言之,也就是达到了这一醉酒标准,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就“一律入罪”,起诉到法院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三、醉驾犯罪方面要收集哪些证据材料?
提起公诉的“醉驾”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下列证据及其相关案卷材料: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有证人的,能证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言;
3、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和血液酒精含量报告单;
4、血样提取笔录或者提取登记表;
5、执法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
6、现场查获的,查获时拍摄的被告人及其所驾驶车辆的照片或者视听资料;
7、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以前的交通违法情况、前科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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