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物质性
1.知识产权管理对象的非物质性是区别于有形财产的本质特点。
2.知识产权管理的对象即一定的信息,是没有形体的、非物质性的,其存在不具有固态、液态、气态等的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
3.作为财产所有权管理对象的物,一般是可以被特定的人占有;而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信息,则不可能被特定人占有,它们可能被无限地复制,因此可能被无限数量的人占有。
(二)创造性
1.知识产权法的宗旨在于鼓励人们不断创造出新的知识和技能,所以先行的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智力成果主要是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
2.创造性是智力成果取得知识权保护的条件,受保护的对象不同,法律对其要求的创造性也是不同的。
3.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所要求的创造性最高,著作保护的作品次之,商标法对商标没有提创造性的要求,但商标的设计和选取也是创造性的体现,商业秘密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创造性。
(三)公开性
1.公开性是多数智力成果所有人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
2.在各项知识产权中,其对象大多表现了公开性特征。
(四)可复制性
1.智力成果之所以能成为财产权的对象是因为智力成果可由一定的有形物去固定、去复制。
2.智力成果只有可复制、才能被广泛地传播,才能推动人类的科学、技术、文化的不断进步,也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实现其劳动价值。
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发展,也会在各个方面都规范和保障着公民的权益,因为近几年中也是经常会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发生,所以专利和文学作品等所有者也是有权利申请知识产权的保护,当其他的企业和公民未经允许使用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后,也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有哪些?
知识产权管理对象,诞生于科技、文化和工商业领域,又随着科技、文化和工商业的不断进步而不断进步而不断更新和丰富,大体上可分为:
1.工业技术成果
2.商业标志
3.文学
4.艺术和科学领域
5.其他工商业信息等
具体而言:是指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商标保护的商标、著作权保护的商业秘密
特别保护的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等。
在当今信息时代,传统知识产权管理的对象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而不断扩张。事实上,知识产权管理的对象就是一定的信息,如发明创造,工商业标记等,这些均是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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