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
合伙人(甲方):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合作伙伴(b):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场所
(一)合伙项目名称: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二)营业地点:南京市南湖路香梯里舍6号楼架空层
第2条合伙项目及范围。美容(以工商部门批准的具体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条合伙期限。从2014年5月9日至201年mm/DD,共年。如需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一)甲方已出资5万元(含甲方投资的前室半年租金1.6万元),大写5万元,占总投资的50%;乙方出资人民币5万元,大写:人民币5万元,占总投资的50%;(二)双方以现金出资,并于2014年月日前缴纳;(三)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万元,大写:人民币10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同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企业终止后,每位合伙人的出资仍应归个人所有,并应在当时返还
第5条盈余分配和债务承诺。所有合作伙伴共同经营,共担风险,自负盈亏(一)甲方是美容院的日常经营者和经理,月薪暂定2400元(后期具体工资视经营管理变化而定)
(二)乙方负责美容院的财务工作,并与甲方合作,目前由于乙方工作正常,退休前不享受工资待遇;退休后,通过参与日常经营管理,享受与甲方相同的工资待遇。(3)盈余分配:每月计算盈余,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4)债务承担: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按照出资比例按比例承担。第六条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和出资的转让(一)入伙。其他人可以加入合伙企业,但必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出资手续和认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II)撤回具有同等效力。您只能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退出合伙企业
2。撤回应提前30天通知另一方,并由另一方批准。未经双方同意退出合伙企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转让出资。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果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方,则第三方应视为进入合伙企业,否则,转让方应视为退出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取得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应当在修改合伙协议后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甲方是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其职权为:
1。开展业务并签订合同。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
3。销售合作伙伴产品(服务、商品等)和购买普通商品。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事务的管理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投票权。合伙人有权分配合伙权益;合伙权益按投资比例分配
3。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分配合伙权益,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同所有。合伙人有权退出合伙企业
(II)合伙人的义务:
1。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维护合伙企业财产的统一性。分担合伙企业经营损失的债务
3。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禁止行为(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果从业务中获得的利益属于合伙企业,则所造成的损失应按照实际损失赔偿(II)禁止合伙人参与与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III)除非合伙协议中另有约定或所有合伙人另有约定,合伙人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五)合伙人不得披露合伙企业项目的商业信息和商业秘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合伙企业继续经营。退出合伙企业的,其余合伙人有权以原企业名义继续经营原企业的业务,也可以选择和吸收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企业的期限届满。所有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合伙企业事务已完成或无法完成
4。它被依法撤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企业的清算:。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所有合伙人应担任清算人。合伙企业解散后15天内,应指定一名合伙人或第三人作为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支付清算费用后,合伙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的出资回报
4。如果清算后有盈余,应按照本协议第5条第1款的方法分配。合伙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还款责任。第十二条合伙人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赔偿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在期限内未缴足出资,应视为退出合伙企业
(II)如果一名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让其财产份额,如果其合伙人不愿意接受受让人作为新合伙人,可被视为退伙,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由此造成的损失。(3)合伙人未经许可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质押的,其行为无效或视为退伙;如果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他们应承担赔偿责任。(IV)如果一名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法而解散合伙企业,他应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V)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的,应当赔偿合伙企业的实际损失。如果他不听,所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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