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2、客观要件:
(1)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2)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3)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3、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故意杀人罪辩护
案情简述
本案喻为“警界寒战”,因为案情扑朔迷离,历经多次开庭,全国各大媒体广泛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南方卫视和四川电视台等多家媒体进行了跟踪报道。本案不仅引起大家的注意,更为重要是触发社会对司法制度的警醒和反思,只有制度、权力、人性间的充分博弈和有效制衡,才能够成为公共安全的守卫力量。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7月1日凌晨,被害人班统陆因涉嫌报假案被带到龙新派出所调查,在审查班统陆时,被告人李才坤认为被害人班统陆气焰嚣张,侮辱谩骂民警,潜在社会危害性,就产生了制造一起假持刀抢劫案件将班统陆开枪击毙的想法。于当晚19时在深圳市爱南路,李才坤要求黄小现配合指认班统陆抢了她戒指报假案抓人。李才坤与班统陆在假装商量怎么能将其堂弟班统影放出来的事情,李才坤突然掏枪向班统陆开枪,班统陆头部中枪后倒地。
办案思路及心得
丁一元和罗云辉律师在介入本案后,迅速赶往深圳看守所会见李才坤,经过了解和阅卷以后,制定初步的辩护方向,同时与李才坤家属进行沟通。李才坤家属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积极对被害人班统陆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取得案件关键性突破。
裁判结果
丁一元主任和罗云辉律师在全面综合阅卷以后,提出十个辩护观点,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判处李才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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