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迟延又称迟到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但因其符合要约的条件,故可视为新要约;承诺因意外原因而迟延者,并非一概无效。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一、承诺是否必须由受约人向要约人发出
承诺必须由受约人向要约人发出。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交易相对方,受要约人进行承诺的权利是要约人赋予的,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取得承诺的能力,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诺的权利。
二、失约时限是多长时间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全文45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