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特殊行为人的处罚
1、未成年人
特殊群体,《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均有特殊规定、其行为仍有危害性、教育为主、引以为戒;
14岁以下,不予处罚,但要责令严加管教;
14——18岁,从轻或减轻处罚。
2、醉酒的人违法,应该处罚,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3、精神病人
有两种情况: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反的应处罚,不处罚的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其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
4、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
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有生理缺陷,辨认、判断事物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受限制和影响,出于人道主义)。其他残疾人不适用。
(二)几种特殊情况
1、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处理:原条例规定的拘留时间15日以下,如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合并执行可能超过30日。现在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拘留最长不超过20日。
2、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75岁老人酒后放狗伤人)
已满14未满16周岁,应予拘留的,不执行;
已满16未满18周岁,初次违法;
70岁以上的;
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3、追究时效
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的有效期限:6个月没有被发现的不再处罚;从发生之日起计算;连续发展状态的,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全文53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