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调整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为企业退休人员预发养老金的基础上,按照文件规定将本次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这次调整惠及全疆808426名企业退休人员。
新疆这次养老金调整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采取普通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凡符合2013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在2012年末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160元。
在普调的基础上,对2012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且具有高级职称和高龄人员等群体,每人每月再增发140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另再增发20元。对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75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55元;对195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工商业者,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45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35元。
2005年以来,新疆已连续九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特别是2009年之后,国家充分考虑新疆艰苦边远地区因素,批准新疆连续五年适当提高了调整标准,逐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收入水平。
知识延伸——认识养老保险组成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组成,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还不发达,为了使养老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需要,以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此,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
一、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的法规政策强制建立和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
企业和职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退休职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也称“退休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二、企业补充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其区别主要体如今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如今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宜。
三、个人储蓄性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账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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