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诈骗的手段:
1、设计虚假的炒股软件;
2、利用网络搜索引擎提高虚假网站关注度;
3、谎称提升信用额度;
4、模仿电视节目中讲述的犯罪方式实施诈骗;
5、虚构准备慈善捐款;
6、假冒快递售后服务。
二、网络诈骗的预防措施:
1、加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预防宣传;
2、加强电信网络交易日常监管;
3、加大电信网络交易诈骗的打击力度。
一、网络购物纠纷解决的措施
(1)尽快推广网店实名制
从7月1日起,工商总局将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网店实名制正式启动。规定从多个方面作出了规定,力图全面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例如,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办法》根据网络消费特点,从消费者有效识别网络经营主体真实身份、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行为规范、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交易信息保护、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维护消费者权益应当履行的义务、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等方面作出规定。
(2)制定诚信体系建设的标准和规范
打破目前各行业征信系统分割的现状,将各行业征信系统进行统一整合,并向社会公众开放,这样才能有效遏制网络欺诈行为。此外,我们要推广和普及《电子签名法》,细化电子证据司法认定的标准,使其更具操作性。另外,国家还可以考虑建立电子商务司法解决的新途径,如建立独立的网上司法机构,针对电子商务小额纠纷及时、快速地做出审理和判决。
(3)加大对发布虚假网络信息及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虚假信息与网上诈骗已成为网络购物环境的两棵毒瘤,不少非法之徒充分利用网络的传播速度快、隐蔽性强及监管难度大的特点,大行发布虚假信息及欺诈之能事,侵害消费者利益,敛取消费者的钱财,已到了非根治不可地步。工商部门、司法机关应引以高度重视,加强查处和惩治力度,规范网络经营秩序,为消费者创造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
(4)强化网络营运商的监管责任
网络购物纠纷产生与网络营运商对销售商家的营销信息发布审查不严和监督不力是相关联的,网络营运商对销售商家所发布的信息应负审查义务,并负责进行监管,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网络诈骗15万已经退赃判刑多少年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所以,如果网络诈骗15万的罪名成立,会判处三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共同犯罪有主犯和从犯之分,退赃属于从轻的量刑情节。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法院可能会考虑酌情减轻处罚,三到十年量刑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如果没有其他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话,恐怕难以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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