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冠以葡萄酒知识产权第一案的XX商标案一审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做出判决:一、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做出的商评字[2008]第05115号《关于第1748888号XX商标争议裁定书》;二、商评委就第1748888号XX商标争议请求重新做出裁定。该判决意味着,原告作为XX商标争议的申请方则重新回到了起跑线,持续了8年之久的XX商标争议还将持续。
法律专家表示,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一审判决要求商评委重新进行争议裁定,但不影响XX仍属于注册商标,也不影响XX商标的法律效力,张某在注册期内享有其商标专用权。因为在第05115号裁定之外,商评委还做出了商评字〔2008〕第05143号《关于第1748888号XX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这份决定书依法撤销了商标局于2002年做出的撤销XX商标的187号决定,维持了XX商标的注册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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