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
时间:2023-06-09 17:23:47 3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条为保障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职权,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包括:

(一)不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

(二)不按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包括:

(一)有关的帐簿;

(二)有关的单据、凭证;

(三)有关的文件及其它资料。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前,应当向经营者送达《检查通知书》,并要求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检查过程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检查的需要,要求经营者继续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第五条经营者不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未按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登记表》,要求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责令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作出给与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经营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执法人员应当将该资料予以没收,并妥善保管,没收材料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填写《提供虚假资料登记表》要求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责令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作出给与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经营者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邀请有关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以及其他公民作为见证人,由见证人在文书中注明情况,有关见证人不愿注明情况的,由执法人员在文书中注明上述情况。

第八条经营者逾期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与相应处分。

经营者被处罚后仍然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继续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可以依法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

第九条对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规定时间和规定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全文99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消费者 最新知识
针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