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指的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将其遗产的处理立相关遗嘱的情况下,将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以及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进行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子女,通常包含包了生子女、非婚生的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具体包含了生父生母、养父养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父继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主要包含了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同母异父或者是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当继承开始时,通常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此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则不用继承。当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则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开始继承。
法定继承的顺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二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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