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重处“医闹”行为
时间:2023-06-06 20:46:38 19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昨日上午,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与武侯区公安分局在四川大学XX医院联合会签《涉医案件处置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就常见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如:在医疗机构聚众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伤害医务人员、职业医闹等行为作出了细化规定。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省首个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关于涉医案件的处置机制正式建立。

涉医案件

XX医院每年报警200多起

据悉,武侯区拥有我国规模最大和西南地区疑难、重危疾病的诊疗中心——XX医院以及XX附二院、四川省YY医院、四川省ZZ医院、成都363医院等数十家大中型医疗机构,其医疗资源约占成都市的70%以上。近年来涉医案件比较多发,仅XX医院每年报警的医患纠纷就达200余起,涉医案件严重侵犯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正常的就医秩序和治安稳定。为此,2014年,武侯区公安分局率先成立了XX坝派出所,为增加XX医院周边警力,提高出警效率,形成内保加外保的联动机制创造了条件。

据悉,该《办法》坚持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对恶性涉医案件,该严就严,坚决打击;对主观恶性不大,有从轻情节的,当宽则宽,依法从轻。《办法》从第三条至第九条依次对伤害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设灵堂、堵塞大门、停放尸体、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暴力恐吓医务人员、职业医闹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

在医院设灵堂堵大门

伤害医疗人员等都要重处

《办法》规定,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医疗机构聚众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定罪处罚。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数额较大或者情况严重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检察公安配合办案

维护良好就医环境

《办法》的第十八条规定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包括:(一)重大案件。主要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危害公共安全等暴力性犯罪,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二)疑难案件。主要指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有争议,适用法律有重大分歧,以及在新的条件下发生的新型犯罪等。(三)复杂案件。主要指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虽不是重大、疑难案件,但多人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等案件。

武侯区检察院侦监科科长温某某告诉媒体,以往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面对情与法的纠葛,一般心理都有所顾忌,因此医闹等纠纷真正进入刑事环节的非常少。《办法》分清了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界限,且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指导公安机关办案,规范对案件的性质认定、证据收集、程序要求等执法标准,以确保案件质量为中心,做到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及时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力争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就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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