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公务员可以有行政处罚记录,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不计入档案,不影响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报考,可以进入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一、行政处罚权的设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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