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申请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时间为1个工作日。办理人员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境外人员:在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
(二)其他人员:任意车管分所,交通支、大队车管站、驾驶证服务点办理。
驾驶证丢失需要准备的资料:
(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向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换证、补证业务时,应当同时按照第五十八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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