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对外债务由谁承担需要视情况而定,股东或者第三人对债务作出了承诺,由承诺人承担清偿责任;无人作出承诺可以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一、公司已经注销可以找谁追偿
第一种情况:企业未经过清算而将企业进行注销。债权人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主张债务。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或依法进行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或者公司未经过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种情况:股东或第三人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作出公司债务承担承诺。为保障公司债权人的相关权益,同时避免一些公司利用法律的漏洞,通过公司注销来躲避债务,公司登记机关往往会在企业注销依法提交相应文件时,一并要求公司股东或第三人提交《承诺书》,对于公司注销后又发现遗漏未处理债务的,要求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股东可否作为被告
1、如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可以将股东列为被告。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公司法修改,股东可以认缴注册资本,因而,可能出现出资的期限未到期,股东虽然没有实际出资,但其履行期限没有到期,不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无法要求其承担责任。而公司被吊销属于公司解散事由,股东所未缴出资,可以理解为提前到期债务,需提前向公司履行。因而,可以要求未缴出资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可以将股东列为被告。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从上可看出,如有限公司未清算,可以以股东为被告;股份公司未清算,可以以控股股东为被告。
三、我公司被注销了找谁追偿呢
公司注销有其法定的程序,找谁追偿与公司是否进行清算有关,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形:第一种,公司没有进行清算程序就被注销。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主张债务。第二种,公司虽然没有进行清算,但是股东或第三人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做出公司债务承担的承诺。这种情形,债权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要求承诺的公司股东或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种,公司进行清算后注销,但清算程序存在瑕疵。该种情形,按照《公司法》第18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依照法定清算程序后注销,但清算组成员违法未向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或者履行通知义务不合法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直接承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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