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合同生效条件是:
1、双方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上签字盖章;
2、乙方按合同约定金额足额支付甲方商标使用费;
3、甲方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
4、乙方在甲方授权注册商标中使用的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国家技术监督局指定检验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2)需要环保认证的产品,必须取得国家环保机构认证或国家指定机构认证。必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
(3)生产许可证必须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并取得生产许可证。
5、合同生效日期以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为准。
商标许可合同的要求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人必须是该商标的注册人。
(2)许可使用的商标,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名称、图形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在注册商标办理续展后,合同双方要求继续保持许可使用的合同关系的,应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填报许可合同备案表。
(4)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原订有效期内,合同内容有变动或解除许可合同的,应由合同双方协商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标局提出书面声明。
(5)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商标的应分别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6)出口商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除不得违背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出口商品商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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